(2014)杭余知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沈秋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沈秋芬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29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秋芬。系杭州余杭区南苑大世界娱乐城经营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沈秋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7月22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人民陪审员 梁作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