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余知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沈秋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沈秋芬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29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秋芬。系杭州余杭区南苑大世界娱乐城经营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沈秋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4年7月22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人民陪审员  梁作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