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一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志兰诉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兰,陈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一初字第00360号原告赵志兰,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陈建军,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兰诉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兰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千五百二十五元(原告赵志兰预交),由原告赵志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