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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慎庆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滕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慎庆,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西岗国土所所长,住滕州市。2013年7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苏子涛、于绍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慎庆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运毅、代理检察员徐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慎庆及其辩护人苏子涛、于绍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慎庆利用先后担任鲍沟国土所所长、西岗国土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在办公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方式将13.36万元公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被告人王慎庆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将鲍沟国土所4.2万元办公经费占为己有,后将该款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2、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王慎庆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将西岗国土所4万元公款占为己有,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购买停车位的借款。3、2012年11月,被告人王慎庆采取隐瞒收入的方式将西岗镇政府支付给滕州市国土局测绘院的3万元测绘费占为己有,后将该款用于帮助其弟王慎勇偿还借款。4、201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慎庆采取隐瞒收入的方式将滕州某某煤矿有限公司支付给西岗国土所的2.16万元规划服务费占为己有,后将该款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二、受贿罪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慎庆利用先后担任鲍沟国土所所长、西岗国土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贿赂共计4.0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所送2000元现金、4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5000元中石油加油卡,并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2011年中秋至2012年春节间,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某某玻璃工艺厂厂长刘某所送2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并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3、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鲍沟镇杨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所送8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并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4、2010年8月,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鲍沟镇某某机械厂老板杨某某所送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600元,并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5、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经理侯某某所送4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并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6、2010年6月,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某某玻璃公司经理杜某某所送4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并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7、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某某玻璃公司经理王某某等人所送8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并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慎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王慎庆对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贪污罪指控第1项中有1.3万元充当了办公经费,应当扣除,第2、4项指控数额中有一部分是为公支出的,具体数额其没统计过,第3项中的3万元是其从财政借支,因工作繁忙未及时归还;受贿罪指控第1项中收受王某的5000元加油卡全部用于为国土所的车辆加油,2000元现金用于为王某购买执法服装,第5项侯某某所送茶叶票其已入账,第6项指控其收受杜某某4000元茶叶券其没收到,第7项收受王某某等人8000元茶叶券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以上数额应从指控数额中扣除。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贪污罪第1、2、4起指控数额中不能排除王慎庆为公支出的可能,按照指控数额定罪不当;2、贪污第3起指控书证显示该3万元系王慎庆向西岗镇政府借用,不应认定为贪污;3、指控受贿的第2起、第3起中的3000元、第5起、第7起系年节走访,未谋取非法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罪;4、侦查机关以涉嫌贪污罪采取的强制措施,并不掌握王慎庆受贿的事实,其受贿罪系自首。辩护人提交了被告人王慎庆近亲属提供的招待费发票、人情往来账目表、支出明细等证据。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慎庆利用先后担任鲍沟国土所所长、西岗国土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办公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方式将4.02万元公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和家庭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底至2012年底,被告人王慎庆利用担任鲍沟国土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1.86万元,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孙某某(滕州市某镇核算中心会计)证言,证实2011年11月王慎庆调离鲍沟国土所前到其处报销过7.2万元的费用,有加油的发票和招待费等票据。(2)证人赵某某(鲍沟镇机关食堂负责人)证言,证实2011年底其给王慎庆虚开过一张1.86万元的发票。(3)经办人为孙某某的经费申请拨款单2份及发票一宗,证实鲍沟国土所以业务费名义申请拨款7.2万元,其中含滕州市鲍沟镇机关食堂开具的金额为1.86万元的招待费发票一张。(4)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及网页截图,证实两张共计金额7.2万元支票的出票及支取时间。(5)银行卡存款凭条,证实王慎庆2012年11月15日向其农业银行账户存入4.2万元现金。(6)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证实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其任鲍沟国土所所长,离任时其想把有关费用处理好,当时财政账户上的办公经费有7万多,其手中因公开支的发票共计3万,其又临时找了4.2万元的假发票连同3万元的发票找镇领导签了字。由于当时财政所资金紧张,直到2012年11月财政所会计孙某某给其送来两张农业银行的现金支票,一张3万元,一张4.2万元。4.2万元其存入卡里用于家庭开支了,3万元用于归还其借甘某的钱了。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辨认、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金额为1.86万元的招待费发票及被告人王慎庆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慎庆骗取1.86万元公款的事实。公诉机关就该项的其余指控,除被告人王慎庆庭前供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201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慎庆利用担任西岗国土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山东省滕州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西岗国土所的2.16万元赞助款,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孔某某(山东省滕州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证言,证实其公司按照惯例,每年入冬时给西岗国土所一些煤炭算帮他们解决一点办公经费。2012年11月份时王慎庆提出打100吨煤炭的申请,由于这么多的煤炭需要公司董事长批准,其和公司其他领导商量后决定直接给西岗国土所2万元现金。王慎庆安排报账员甘某送来一张2.16万元的规划宣传费发票,从矿财务报销了,后来王慎庆给其打电话表示感谢。(2)证人甘某(西岗国土所报账员)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王慎庆安排其到地税分局开过一张金额为2.16万元的规划建设费发票,并安排其把发票直接交给某某煤矿的孔某某矿长,报销出的钱是王慎庆去拿的,2013年3月份时王慎庆告诉其这2.16万元的办公经费让其用于节日走访了。(3)西岗国土所开给山东省滕州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金额为2.16万元的发票一份,发票项目为安装土地执法宣传牌匾,有国土所会计甘某的签名。(4)现金支票一张,金额为2.16万元;现金支取凭证一份,支取时间为2012年12月15日。(5)甘某对经手的有关费用所作账目明细一份,印证甘某证言。(6)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某某煤矿每年都支援镇部门一些煤炭,2012年11月某某煤矿副矿长孔某某说给煤炭太麻烦,直接给我们2万元钱,我安排甘某到地税开了一张2万多元的发票交到某某矿了。过了不长时间,孔某某安排财务人员给了我一张2.16万元的转账支票,我把这个钱转到我农行的卡里了。2012年12月我告诉甘某某某煤矿给的2.16万元钱用于节日走访了,让她记上账。给甘某说走访用是借口,后来的春节走访我用的其他的钱。这2.16万元钱让我放在银行卡里陆续用于家庭开支了。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辨认、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慎庆将山东省滕州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西岗国土所的2.16万元公款以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其辩护人提供的支出发票等证据无论是否客观、真实,均不能充分证明是用被告人侵吞的款项支出的;被告人的因公支出应通过相应程序报销,与其侵吞上述款项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改变被告人侵吞款项的性质,亦不能抵消被告人的侵吞数额,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为公支出部分应当扣除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受贿事实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慎庆利用先后担任鲍沟国土所所长、西岗国土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3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所送2000元现金、4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和5000元加油卡,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王某(滕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其公司的经营场所在鲍沟镇鲍沟四村,其厂房建设属于违法用地。为在土地执法检查中得到王慎庆照顾,其在2010年中秋节时给王慎庆送过2000元茶叶票和2000元现金,在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时分别送给王慎庆1000元茶叶票。另外在2010年10月和2011年初,给王慎庆送过两次加油卡,共计5000元。(2)证人秦某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8月开始在鲍沟国土所开车,王慎庆没有给过其中石化的储值加油卡给公车加油。(3)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王某的某某公司在鲍沟镇鲍沟四村的经营场所和厂房是违法建筑,2010年上半年时我们所和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对其下达停工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拆除。王某在2010年中秋节前送给我2000元现金和2000元茶叶券,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分别送给我1000元茶叶券,2010年11月至2011年初两次送给我共计5000元加油卡。茶叶券让我兑换成现金和2000元现金都用于日常开支了,加油卡让我用于单位公车和个人加油了。王某送给我财物是想让我在建设厂房用地的事上照顾他,别查处他,我对他违法占地的事查处了几次,但最后他还是建起来了,他对这个结果很满意。2、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某某玻璃工艺厂经理刘某所送2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刘某(滕州市某某玻璃工艺厂经理)证言,证实因其厂房建设需要王慎庆的关照,其于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前分别送给王慎庆1000元茶叶券,并请王慎庆在厂房建设的事情上费心。(2)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2011年中秋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刘某以节日走访名义共送给我2000元茶叶券。2011年6月刘某重建厂房刚施工建设时我去查过他,他害怕我再次查处,才给我送的,茶叶券让我兑换成现金用于日常开支了。3、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鲍沟镇杨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所送8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李某某(鲍沟镇杨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实其经营的玻璃制品生产作坊在鲍沟镇杨村,2011年翻盖厂房时因没有手续被查,其想找王慎庆协调并送了5000元茶叶券,后来听王慎庆的建议避过风头把厂房建设起来。因其生产作坊没有土地使用手续怕被查处,其于2010年中秋节、2011年中秋节和春节、2012年春节共送给王慎庆4000元茶叶券。(2)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2011年8月李某某玻璃厂建厂房被查,他找我帮忙想先建起来以后补手续,我告诉他最近查的严,过段时间避避风头看情况办,李某某送给我5000元茶叶券。李某某在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和中秋节共送给我3000元茶叶券。李某某送我这8000元茶叶券是想让我在那块违法占地的事上帮忙,茶叶券让我兑成现金用于日常开支了。4、2010年8月,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枣庄市某某煤炭洗选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杨某某所送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600元,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该戴尔牌电脑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杨某某(枣庄市某某煤炭洗选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0年3月其公司厂房因违法占地被拆,2010年8月其因想重建厂房,买了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送给王慎庆,王慎庆让其在查的不紧时重建。(2)滕州市海讯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证实2011年6月11日销售戴尔428heise型电脑一台,价格3600元。(3)扣押财物清单及照片,证明该戴尔牌电脑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4)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2011年6月份杨某某为重建厂房送给我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我让他趁检查不紧时建起来。5、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经理侯某某所送4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侯某某(滕州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其公司地址在鲍沟镇东皇甫村,2011年5月公司老厂房扩建,其找到王慎庆让他帮忙,他同意了。其考虑到王慎庆在厂房建设上帮了忙,于是在2011年中秋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共送给王慎庆4000元茶叶券向其表示感谢。(2)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前侯某某共送给我4000元茶叶券,侯某某的某某公司扩建厂房违法占地,她送给我钱物是让我在她公司违法占地的事情上帮忙。茶叶券让我兑成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6、2010年6月,被告人王慎庆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滕州市某某玻璃公司经理杜某某所送4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杜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杜某某(滕州市某某玻璃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0年6月其公司厂房扩建,因为没有手续被国土局监察大队查处,其为协调关系找到王慎庆,后来没再被查过,为表示感谢其送给王慎庆4000元茶叶券。(2)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2010年6月杜某某找我说他改建的老厂房被监察大队查了,让我帮忙协调把厂房建起来,我找到国土局监察大队副队长侯贺园帮忙,侯贺园答应不再去查处杜某某的厂子。后来杜某某送给我4000元茶叶券表示感谢,让我兑成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7、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慎庆收受滕州市鲍沟镇东皇甫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黄某某所送1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在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认定该项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黄某某(鲍沟镇东皇甫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其在村后盖了个玻璃加工厂,其找王慎庆帮忙,在王慎庆默许下厂房盖了起来,其很感激。2011年春节前其在国土所门口碰到王慎庆送给他1000元茶叶券,并对他说感谢帮忙,要不然厂子建不起来,过年了表示一下心情。(2)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2011年春节前鲍沟镇东皇甫村主任黄某某在国土所门口给我了一张1000元的茶叶票。村里的厂矿企业很容易出现违法占地情况,有违法占地情况我应当依法严处,所以这些人时不时会有求于我,希望我别太计较,实际上我能不查也尽量不查,他们很感谢我。另查明,被告人王慎庆2010年3月4日始任鲍沟国土所所长,2012年1月17日始任西岗国土所所长。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机关法人。国土所的职能包括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被告人王慎庆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涉嫌贪污和受贿的所有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慎庆赃款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慎庆近亲属代其退赃4万元。该项事实,有中共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滕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案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慎庆于2012年6月至11月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侵占西岗国土所4万元公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购买停车位的借款,提供以下证据:(1)证人甘某证言,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时王慎庆向其借过7万元钱,后都归还。其中4万元是王慎庆从其处报销发票后将报销出的钱当场归还给其。(2)记账本,证实甘某的记账情况。(3)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5月其买车位向甘某借款7万元。西岗国土所的办公经费有一部分在甘某那保存,借完甘某的钱后其凑了一定数额的发票去甘某那报销。2012年6月26日其在甘某处报销了10584元,其中有1万多的发票系虚开,钱报出后其直接还给甘某1万元;2012年7月9日和9月12日其分别虚报了5000元发票,报销后直接把钱还给了甘某;2012年8月其报销的12845元中有1万多元系虚开,这1万元也还给了甘某;2012年9月29日其直接虚报了1万元的发票还给甘某。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辨认、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除被告人王慎庆的庭前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4万元支出是虚列,该项指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慎庆于2012年11月采取隐瞒收入的方式侵吞西岗镇政府支付给滕州市国土规划勘测院有限公司的3万元测绘费,提供以下证据:(1)证人秦某某(滕州市国土规划勘测院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2011年勘测院对西岗镇几个村进行现场勘测并制作了勘测定界图,2012年5月王慎庆找到其要勘测定界图,其告知王慎庆图做好了,但是按规定要先交勘测费才能出图。王慎庆希望其免去勘测费算支持他的工作,其考虑到工作关系和私人交情就同意了。测绘费标价在40万,按行情实际应收十八九万元。(2)证人屈某某(枣庄市林业局副局长)证言,证实2012年其任西岗镇镇长时给王慎庆签字报销过3万元的测绘费,这3万元是西岗镇政府拨给西岗国土所用于办理测绘费用的。(3)证人甘某证言,证实2012年七八月份的时候王慎庆还向其借过7万元钱用于给他弟弟王慎勇承包出租车用,2012年10月至12月,王慎庆分三次把钱归还陈某某(甘某丈夫)。(4)证人王慎勇证言,证实2012年8月其借过其哥哥王慎庆7万元现金承包一辆出租车,后来陆续还上了。(5)证人时某某(时任西岗镇财政所副所长)证言,证实该3万元测绘费借据系经镇长签字后王慎庆在财政所借支,按正常程序王慎庆交完测绘费后应持发票到财政所还款冲账或者是向财政所归还现金。王慎庆借支该3万元一直在财政所挂账,他欠财政所3万元。(6)支付国土规划测绘院勘测定界费的报告及费用报销单,证实西岗国土所申请镇政府拨付测绘费。(7)滕州市国土规划勘测院有限公司提供的西岗侯寨村和1、2、3村测定界图费用统计表一份,证实勘测费用情况。(8)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证实被告人王慎庆的账户2012年11月12日存入36378元,11月14日转出4万元,陈某某账户11月14日存入4万元。(9)借据一份,证实王慎庆借支西岗镇财政所3万元测绘费。(10)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2011年测绘院为西岗镇政府的规划建设做过测绘图,2012年镇里搞整体规划急需测绘定界图,安排我去拿。我找到测绘院秦某某院长,他告诉我至少需要十八九万的测绘费,由于我俩是多年的同事,我先把图拿走了,回到镇里向镇长屈某某汇报,屈镇长说镇里给3万剩余让我协调解决。我填写了拨款申请报告连同之前所里卫拍检查开支的6300多元共批了3.6万多元,我把这3.6万多元领出来存入我的农行卡里。后来我找到秦某某软磨硬泡,他同意免去这次的测绘费,因为之前我弟弟王慎勇承包出租车急需钱,我借了甘某7万元钱,我就把这3万元加上我卡里的钱凑齐4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还给甘某了,当时这个钱转到了甘某对象陈某某的农行卡上。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辨认、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慎庆在取得该3万元时向西岗镇财政所出具了借据,该3万元的性质是借款,故指控其贪污3万元测绘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慎庆于2010年至2013年间收受滕州市某某玻璃公司经理王某某等人所送7000元恒丰茶叶公司茶叶券,在经营场所用地、厂房建设方面为其谋取利益,提供如下证据:(1)证人王某某(滕州市某某玻璃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其厂房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到年节时其想着对鲍沟镇国土部门走访,2011年春节其送给王慎庆1000元茶叶券,并说是过年的一点心情。(2)证人郝某某(东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证言,证实2012年其在西岗镇中心卫生院当院长,当时西岗镇建新卫生院,2012年10月份其和王慎庆一起看地选址,大热天王慎庆忙前忙后,有时连饭不吃,其过意不去,同时也为了让王慎庆在新卫生院建设中多照顾,送给王慎庆1000元茶叶券。(3)证人聂某某(滕州市某某玻璃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其公司是多年前建起来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2011年其和王慎庆一起吃饭时,以节日走访名义给了王慎庆1000元茶叶券。(4)证人满某某(西岗镇某村党支部书记)证言,证实其和朋友合伙注册了滕州市某某太阳能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厂房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因为其和王慎庆关系好,年节时都是其代表公司对王慎庆走访,其在2012年中秋节和2013年春节共送给王慎庆3000元茶叶券。(5)证人李某某(滕州市某某镜业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中秋节和2011年春节以节日走访名义共送给王慎庆2000元茶叶券。(6)证人王某(滕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其以节日走访名义送给王慎庆2000元茶叶券。(7)被告人王慎庆供述和辩解:2011年春节前,某某玻璃公司经理王某某趁我到鲍沟镇政府开会的机会,在会议室的楼道里塞给我一张1000元的茶叶票;某某玻璃公司经理聂某某趁吃饭时,给我送了一张1000元的茶叶票;2013年春节前,某某工贸公司董事长王某趁过节走访的机会,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一张2000元的茶叶票;2012年11月,西岗镇卫生院院长郝某某为了感谢我在卫生院选址上的帮忙给我送了一张1000元的茶叶票;2011年春节前我收受了杨村玻璃厂经理李飞送的1000元茶叶券;2013年春节前收受了某村的满书记送的1000元茶叶券。以上茶叶券我都收下兑成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经对上述证据出示、质证及法庭调查,本院认为,王某某等六人在年节期间以走访名义送给被告人王慎庆财物,因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慎庆为其谋取利益,故该项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慎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方式,骗取、侵吞公款40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336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慎庆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慎庆庭前供述分别收受侯某某和杜某某所送茶叶券4000元,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有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其庭审中辩解称收受侯某某财物已入账,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辩解称指控的杜某某所送茶叶券未收到,未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其庭前供述可以采信,故均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慎庆收受王某5000元加油卡后未及时上交,无论如何使用,均是其对受贿财物的处分,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被告人所提该金额应从指控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慎庆作为国土所所长,职责是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等,其明知刘某、李某某、侯某某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慎庆收受刘某、李某某、侯某某财物系年节走访,未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慎庆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慎庆受贿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慎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二、赃款七万元及戴尔牌电脑一台(其中赃款三万元和戴尔牌电脑现存放于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四万元存放于本院)予以追缴,继续追缴下余赃款。追缴的贪污所得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陈西昌人民陪审员  孙庆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