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小林诉马军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林,马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赵小林,男,生于1971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马军平,男,生于1973年10月13日。赵小林与马军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陇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马军平赔偿赵小林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7148.1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马军平只履行了12148.10元,剩余案件款25000.00元至今未履行,赵小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案件款250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马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马军平给付赵小林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00元、剩余案件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