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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山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孙富丽申请执行任学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丽,任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芦山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孙富丽,女,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被执行人:任学峰,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3)芦山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孙富丽申请执行任学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任学峰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学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学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账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学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山县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504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贞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