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大家富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徐向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大家富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徐向军,张桂玲,张东,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大家富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邵卿,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向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桂玲,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东,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生,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知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