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安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朱玉余与徐相田、赵云峰、孙根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田,朱玉余,孙根法,赵云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安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徐相田,男,汉族。原告朱玉余,男,汉族。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维仁,南通市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根法,男,汉族。被告赵云峰,男,汉族。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旭杰,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相田、朱玉余与被告孙根法、赵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安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徐相田、朱玉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由原告徐相田、朱玉余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 审 判员 何 娟人民 陪 审员 吴瑞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周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