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王琴与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琴,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255号原告王琴,女,汉族。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光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诉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515.56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15.5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份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桂 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