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武小萌与王香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小萌,王香兰,刘耀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小萌,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武占利,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系武小萌之兄。委托代理人焦旭林,陕西省神木县煤管站职工,系武小萌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兰,女,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耀明,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小萌与被上诉人王香兰及原审被告刘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武小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上诉人武小萌减半承担70900元。审 判 长 刘 雁代理审判员 刘育伟代理审判员 赵顶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