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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朱冬平、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冬平,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郑怡均,谌杰,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409号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冬平。委托代理人:梁艳阳,北京中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经济开发区金都陶瓷城9栋301室。法定代表人郑怡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怡均。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谌杰。委托代理人:蔡遗海,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中路329号。法定代表人雷景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刚,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金。再审申请人戴桂平、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郑怡均、谌杰等与被申请人怀化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冬平、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郑怡均、谌杰等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启伦代理审判员  方 晶代理审判员  张克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健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