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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吕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岳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志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吕初字第82号原告岳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肖松良,总经理。被告石志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原告岳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征收75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岳阳市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