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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山大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巨邦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巨邦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184-1号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宇兵,董事长。被告江苏巨邦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53号。法定代表人叶胜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邦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60元,由原告山东山大华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