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22合同段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22合同段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济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昝涛,总经理。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法定代表人杨思民,董事长。被告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22合同段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原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22合同段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长坪村4组。负责人董红伟,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22合同段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原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gztj22合同段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0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50元,减半收取11775元,由原告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余明彬审判员 高发清审判员 袁晓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凤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