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万洪与卢爱坤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洪,卢爱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376号原告:王万洪。被告:卢爱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洪诉被告卢爱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洪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原告王万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