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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初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邢传凯与冯希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传凯,冯希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初字第3065号原告:邢传凯,无业。被告:冯希令,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传凯诉被告冯希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传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传凯承担。审 判 长  杨剑英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胡 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