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木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门县龙城街道西林路***号。法定代表人:罗锦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炼成,男,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事员。被告:程木华,男,1956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1956********),汉族,住龙门县王坪镇府宿舍***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程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程木华现已清偿涉案借款本息以及支付了本案受理费,原告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由被告程木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钟永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