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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明、李晓燕、刘琳、褚晓东、曾瑜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明,李晓燕,刘琳,褚晓东,曾瑜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李晓燕。被执行人刘琳。被执行人褚晓东。被执行人曾瑜瑜。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明、李晓燕、刘琳、褚晓东、曾瑜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