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明、李晓燕、刘琳、褚晓东、曾瑜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明,李晓燕,刘琳,褚晓东,曾瑜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李晓燕。被执行人刘琳。被执行人褚晓东。被执行人曾瑜瑜。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明、李晓燕、刘琳、褚晓东、曾瑜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