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兴木诉周国民合伙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民。上诉人王兴木为与被上诉人周国民合伙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兴木,被上诉人周国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给王兴木。审判长 彭显海审判员 刘 畅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