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钟朝多、伍勇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钟朝多,伍勇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立容,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朝多,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勇争,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上诉人广州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朝多、伍勇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向上诉人广州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广州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威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革花审 判 员 张纯金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智斌刘稀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