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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孔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王孔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桔。委托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孔熙。委托代理人王春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孔熙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1.50元,由原告上海君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