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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振合与袁娥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振合,男,1958年2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袁娥,女,1971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振合与袁娥宣告失踪一案,申请人张振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振合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振合撤回对被申请人袁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张振合负担。审 判 长  刘笑月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代理审判员  王雪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