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郏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振合与袁娥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振合,男,1958年2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袁娥,女,1971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振合与袁娥宣告失踪一案,申请人张振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振合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振合撤回对被申请人袁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张振合负担。审 判 长 刘笑月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代理审判员 王雪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