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商特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孟凡军、苏小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商特字第000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责人汪鸿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红,该行职工。被申请人孟凡军,男,汉族。被申请人苏小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被告孟凡军、苏小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王玉辉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人民陪审员 胡 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