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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初字第6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曹茂森与孙庆海、曹元芳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茂森,孙庆海,曹元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676-1号原告曹茂森。被告孙庆海。被告曹元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茂森诉被告孙庆海、曹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