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帅彬与张丹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省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