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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胡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