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12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荣与杨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杨德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2998号原告郭荣,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被告杨德庆,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原告郭荣与被告杨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荣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荣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任宝忠人民陪审员 刘香连人民陪审员 龙爱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宇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