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诉被告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冯家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1)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冯家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58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梁太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家新,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冯家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建华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冯家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建华撤回对冯家新的起诉。审 判 长 江玉琴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薇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58-1号原告:张建华,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紫竹苑8栋305室。身份证号码340521196603101316委托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三台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5050487-X法定代表人:梁太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长义,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马鞍山市新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建华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64元(已减半),由张建华负担。审判长江玉琴人民陪审员吴继红人民陪审员高小培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书记员郑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