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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天法民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晋州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州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株天法民催字第15号申请人晋州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庞村南。法定代表人游月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阳锡贤,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枫木团苗族侗族乡白岩水村*组,身份证号码:4305271988********。申请人晋州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晋州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株洲享用一生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清远金德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晋州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株洲支行,票面金额为135000元,号码为31000051/2247306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晋州市北方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浦发银行株洲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劲松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张水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敏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