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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3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新军与欧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军,欧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3394号原告王新军,居民。被告欧家明,居民。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新军与被告欧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欧家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新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