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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应某甲与应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应某甲,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应某乙,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应某甲诉被告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应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办理好离婚手续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应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刘文权审 判 员  苏 京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