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应某甲与应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甲,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63号原告应某甲,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应某乙,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应某甲诉被告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应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办理好离婚手续为由,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应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刘文权审 判 员 苏 京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