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解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解峰,邯郸市复兴区北洺河工人村75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邴海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恒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峰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继英审 判 员 李玉生人民陪审员 韩利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