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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青岛圣凡莉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帝舵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帝舵服装有限公司,青岛圣凡莉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帝舵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妍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涛,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圣凡莉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玲,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宝,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青岛帝舵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圣凡莉斯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商初字第2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帝舵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帝舵服装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帝舵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0元,由上诉人青岛帝舵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陈凤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姚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