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3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甲,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玉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