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新创宜家商贸城南崔冷路777号。法定代表人:纪洪博,经理。被告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一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立国人民陪审员 董绍静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