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秀丽诉王志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被执行人王志强。张秀丽与王志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安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