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尹来与杨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来,杨选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172号原告:尹来,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选德,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来诉被告杨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来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尹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路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