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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民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密民初字第3804号原告:韩×,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郭×,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4年7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