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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朱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黄丁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59号申请执行人朱卫。被执行人黄丁健。申请执行人朱卫与被执行人黄丁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黄丁健于2014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朱卫借款40000元;如逾期归还,则被执行人黄丁健归还申请执行人朱卫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525元(包括诉讼费525元)。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50525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照片、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民初字第2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红忠执行员  黄志勇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建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