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石执字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解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晋,魏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石执字0182-1号申请执行人:解晋,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魏秀珍,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个体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石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魏秀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魏秀珍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解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魏秀珍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斯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