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邱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玉蕊,女,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孙某,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无房产和车辆等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亦查无存款,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