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04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闫朝凤与袁升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4366号原告闫某,居民。被告袁某,居民。原告闫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办理完离婚手续,原告闫某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银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笑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