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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4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闫朝凤与袁升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4366号原告闫某,居民。被告袁某,居民。原告闫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办理完离婚手续,原告闫某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银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笑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