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明琦与王金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琦,王金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初字第482号原告:张明琦。被告:王金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琦与被告王金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琦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金巧在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新东审 判 员 李秀美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