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曲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明琦与王金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琦,王金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初字第482号原告:张明琦。被告:王金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琦与被告王金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琦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金巧在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新东审 判 员  李秀美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