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立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立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昌,系刘家支行行长。被告唐立臣,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