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莫秀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莫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浩工业城单身宿舍4栋B座第二层201,组织机构代码58274774-4。法定代表人伏端华。委托代理人郑建红。委托代理人陈继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秀清。上诉人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秀清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莫秀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主张莫秀清并未与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是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的合作方陈继东个人聘请的人员,陈继东与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以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莫秀清予以否认,主张当时陈继东以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经理的身份招录莫秀清,莫秀清此后一直以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对外从事业务。本院经审理认为,莫秀清系以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所收货款亦由客户汇入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账户,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陈继东与莫秀清签订的《考核协议书》也显示莫秀清系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陈继东系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与莫秀清签订该协议。莫秀清的工资也系由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放。而陈继东为个人而非组织,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与陈继东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在招录莫秀清时,曾告知莫秀清仅与陈继东个人形成雇佣关系且得到莫秀清本人的确认。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主张其向莫秀清发放工资系受陈继东的委托、莫秀清系受陈继东个人雇佣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莫秀清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7月8日的业务提成2088元及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7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60元,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支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百年欧美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