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行执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卫星、赵晓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卫星,赵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行执字第155-2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武,任主任。被执行人王卫星,男。被执行人赵晓静,女。本院在执行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卫星、赵晓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开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报告,称王卫星、赵晓静已向其履行了义务,申请本院终结对王卫星、赵晓静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开行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焦志强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