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方婷婷与邱赞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婷婷,邱赞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婷婷(曾用名方婵月),女,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颜凯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赞松,男,汉族,1948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菊华,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婷婷与被上诉人邱赞松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方婷婷于2014年7月18日以与邱赞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以上述理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婷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婷婷减半负担,另一半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方婷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粤 芳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开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