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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6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248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