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6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248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