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杨春梅与陈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梅,陈新河,郭英,陈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杨春梅,女,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徐洁琳,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河,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郭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陈琦,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梅诉被告陈新河、郭英、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梅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杨春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仲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