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忠文与郑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文,郑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临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王忠文,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郑广军,男,48岁,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文诉被告郑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忠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