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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执字第203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雷虎与李仕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虎,李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执字第203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雷虎,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xxxxxxxx,身份证号码510525xxxxxxx.被执行人李仕华,男,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xxxxxxxx,身份证号码512532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筠连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雷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仕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仕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仕华在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腾支行账号为881501xxxxxxxx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104元(大写:贰仟壹佰零肆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泽勋 搜索“”